NO.111 史文涛 商务部审批的融资租赁企业应进一步给与金融属性便于融资

发表日期:2013/05/20 已经有32位读者读过此文

本期专家

    史文涛,男,国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经济学博士

观点主题:  商务部审批的融资租赁企业应进一步给与金融属性便于融资

专家观点:商务部审批的融资租赁公司虽定性为普通公司,但应给予金融属性,方便融资,促进发展。

观点描述

融资租赁因历史原因在我国共有两大分支,一是银监会批复和监管的金融系融资租赁公司,为金融性公司,享受金融公司待遇。二是商务部批复和监管的商务部系融资租赁公司(分为纯内资和合资),为普通公司,无金融属性,不享受任何金融公司待遇。
据不完全统计,到2012年末,商务部审批的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单一项目融资租赁公司)达到560余家,比年初的296家增加264家,增长89.2%,内资租赁80家,增加14家;银监会审批下的融资租赁公司共计20家,没有增加;12年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15500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底9300亿元增加约6200亿元,增长幅度为66.7%。其中,金融租赁约6600亿元,增长69.2%,比上年11.4%的增幅提升了57.8个百分点;内资租赁约5400亿元,增长68.8%,比上年45.5%的增幅提升了23.3个百分点;外商租赁约3500亿元,增长59.1%,比上年69.2%的增幅下降了10.1个百分点%。由此看出融资租赁行业呈井喷式状态发展。
但进一步简单分析,分别以12年20和560家计算,平均来看,金融系租赁公司每家的规模为330亿/年,而商务部租赁公司每家的规模仅为6.3亿元/年,金融系每家的规模是商务部系的52倍!与资本金规模相比,商务部租赁公司远没有达到应有的业务规模。
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是多样的,受到资本规模、人才、业务拓展能力、融资渠道、行业背景等影响。但笔者认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融资通道的不畅引起的。
就融资租而言,因为行业特点,两个系别的租赁公司都规定了对外的融资比率以扩大业务发展。因此需要通过一定的融资渠道对外融资。
因为金融系租赁公司本身定性为金融机构,根据规定可以在金融和资本市场进行同业拆借、借助母公司银行间接融资、可以便利地发行各类金融债券产品等,并且资金成本相对低。从而较好解决了融资通道和资金来源的问题,结果就是业务发展良好。
而商务部租赁公司本身定性为一般企业,不是金融机构,按规定无法以金融机构身份进入金融市场进行同业拆借,也不具备银行贷款的优势,没有发行金融融资产品的便利条件和机会,只能在传统的信贷市场或其他融资市场以普通公司身份融资。如此带来的问题一是无固定畅通便利的融资渠道,二是效率低下融资成本高。后果便是如上数据所反映的融资租赁行业看似家数众多,发展兴旺,实际却是每家业务发展缓慢,整体行业规模偏小。大部分的公司仅以资本金运作,业务地域范围小,做简单的融资租赁甚至是变相贷款,靠高利率盈利,在风险控制、团队建设、租赁业务平台、网络等诸多方面维持简单再循环,甚至部分租赁公司成了高利贷业者,部分公司风险凸显。
在国际上,融资租赁行业被定性为金融公司,可以较方便的在金融市场融取资金,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业务的发展。而商务部租赁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性公司,无法进入金融市场便利融资。这显然不利于了租赁行业发展。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整合商务部系租赁公司,给这一类的融资租赁公司重新定性,或者定为金融公司,或者对该类公司予以差别对待,符合资质条件的发放特种融资牌照,允许进入金融或资本市场以金融机构身份融资。如此,从根本上解决商务部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瓶颈问题,配合其他监管手段,促进商务部融资租赁公司的良性发展,规模壮大,真正发挥融资租赁这一金融工具的杠杆融资作用,为企业筹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