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已在法律层面上建立了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但实际上,目前的公司治
理尚停留在强调相互制衡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这一层面上。中国企业存在的根本理由
在于效率而不在于制衡,制衡的最终目的也归于效率。因此,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应
摆脱仅强调制衡关系的静态观念,实现向动态的公司治理机制的跨越。这种动态的公
司治理机制不仅需要一套完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而且需要通过法律监管、产品市
场、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及中介组织等外部治理的运作。
实现中国企业向动态的公司治理机制跨越的建议如下:
1、强化股东权利实现机制和强化股东(大)会的作用。
使股东在董事任免上起决定作用,完善和细化股东的累计投票权、知情权、质询
权和提案权,限制控股股东的权力,强化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2、强化公司内部的监督和激励机制。
实行董事股东化,全面引进英美公司法中的谨慎行事义务和忠诚义务。发挥激励
机制作用,例如:确立以年薪制为主体,以公司全年经营效益作为经营管理者获取报
酬的依据;注重发挥精神激励的作用,给予经营管理者以较高的荣誉、地位和待遇,
激励经营管理者对公司尽职尽责,为实现股东利益尽心尽力。
3,健全法律监管体系,改变我国法律不健全、执法不严的现状,真正建立一个比较
完整的立法和执法体制。
4,完善资本市场,真正发挥股东“用脚投票”的功能
5,完善监事会的监督机制
解决监事会的人员构成问题,加强监事会的职权,提高监事会的地位,提高监事
的素质,强化监事的责任。
6,培育经理市场
我国经理市场的培育,一方面要取消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行政任命制度,全面推
行聘任制,即通过推荐或自荐,经专家的严格审查和考核,实行竞争上岗;另一方面
要形成一个覆盖面广、高层次的经理竞争市场,避免用行政手段代替市场手段。
总之,中国企业公司治理创新应以相机治理与共同治理相结合为基本思路,形成
一个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的中国企业公司治理模式。公司治理改革决不能
只停留在公司内部治理上,必须大力推动建设一个全国统一、完整、竞争和开放的产
品(要素)市场,彻底实现政企分开,实现股票的全部流通,实现同股同权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