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鼓励民间借贷阳光运作,满足社会多
元化融资需求。
观点描述
1、 民间借贷出现具有必然性。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
步积累,财富向资本转化,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银行出于金融机构
的自利本性和对风险的控制,主要为大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服务,不能
完全满足社会需求,这样民间借贷就应运而生了。
2、 民间借贷的情况肯定超越已有的法律规定题。民间借贷的活跃,远远超越
了已有的金融法律规定,必然导致一些民间借贷行为无法可依,一些民间
借贷行为形式违法,一些民间借贷行为违法寻租以及违法犯罪,如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贷、洗钱等。
3、 民间借贷背后潜藏着巨大风险。获利源头来自于实体产业,如若企业因无
法消化高昂的财务成本而倒闭,那么预期中的高利息回报必然沦为“无本
之木”。当产业空心化日趋严重,民间借贷越来越像一座空中楼阁。一旦
某一环节出现纰漏,风险就犹如多米诺骨牌般,给当地经济与社会安定形
成重创。
4、 应承认民间借贷的正面意义。在金融垄断的背景下,国有企业长期获得地
方政府和银行的青睐,而中小企业对资金的渴求得不到满足,民间资本的
进入能够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缺口,使其扩大再生产,激发民间资金活力,
并分散正规金融机构的风险。
5、 应加快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制建设。在正规金融不可能包打天下的情况下,
民间借贷自有其存在的空间和合理性,不可能取消,只能规范,因此,需
要完善管理制度,立法使其“阳光化”,同时坚决打击违法犯罪金融活动。
6、 应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变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间不平衡的现状。体制
外的企业融资成本高,体制内的企业则享受基准利率的低融资成本,这种
融资上的双轨制是造成民间借贷的体制根源,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加
快利率市场化改革,让民间企业和体制内企业在一个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7、 应拓宽居民的理财渠道,构建居民正确的理财观。当前而言,要加快资本
市场的发展,使股市成为社会剩余资金的蓄水池,而不是跟风都将剩余资
金借给放贷者,一旦资金链断裂,将血本无归。
8、 “阳光化”的民间资本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比如孟加拉的穷人银行无抵押
借款给穷人,而超过 98%的还款率超过了全球任何一家成功运作的银行,
穷人银行在全世界 60 多个国家得到推广,在06 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在
我国,长期活跃的地下钱庄就是未获合法地位的民间信贷机构,如果政府
继续过度管制,无异于作茧自缚,而开放民间借贷,让它在透明公正的环
境下接受监管,能够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为中国的就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相近观点
长期以来,过度意识形态化的渲染使我们普遍认为,高利贷是一个和‘剥
削’相等同的概念,放贷者自然地就是剥削阶级或恶棍,心太黑。于是,我
们轻松地得出结论:消灭高利贷的办法是打倒放贷者,是要关闭民间金融。
事实上,这是完全错误的。”——陈志武《金融的逻辑》, 国际文化出版公
司,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