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想达到控烟的效果仅凭政府宣传和公众自觉不太现
实,只有完善细化禁烟立法,才能从根本上推进公共场所禁烟的落实。
观点描述
2011年1月 6日发布的《控烟与中国未来——中外专家中国烟草使用与烟草
控制联合评估报告》指出,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五年来,我
国控烟政策履约得分仅为 37.3分(百分制),离及格线相差甚远,排名世界倒数。
2011年3月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室内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
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
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
者进行劝阻。
1、 应对经营者和吸烟者均做规范。法规条文中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提出了诸多
要求,而未对吸烟者做出相应限制。这在实际操作中显然有很大局限性,比如,
让餐厅老板禁止“上帝”顾客吸烟不免有些强人所难。
2、 应规定惩罚措施。法律条文更多的是倡导,未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没有强
制措施的法律条文,其实际执行必然会大打折扣。公共场所吸烟者所承担的只
有道德风险时(更何况在烟文化盛行的中国,吸烟面临的道德风险并不高),
他会更倾向于选择吸烟。
3、 应明确监督执法机构。 本次细则修订将执法主体统一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说法较为笼统,责任不能落实到某个具
体单位,势必会导致细则执行起来出现“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的现象。
4、 应将办公室纳入公共场所范畴。办公室、办公楼的楼梯间,都已经成为吸烟
的“重灾区”,应尽早明确包含进公共场所的范围。
5、 应修改相应上位法。该《实施细则》仅为卫生部出台的部门规章,上位法《公
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于 1987 年4月1日由国务院发布,至今已逾 24年未做
修改。仅以一个部门规章的权限,无法对吸烟者进行处罚。但如要修改其上位
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则需国务院法制办进行。
6、 应充实执法力量。目前尚未建立一支专门的控烟执法队伍,同庞大的餐馆、
宾馆设施相比,目前的卫生监督机构力量相对薄弱,。应借助公共场所经营者
和公众的力量,共同参与到控烟行动中。但前提是权责明确,有法可依,有据
可循。
7、 应鼓励地方立法突破。到目前,国务院法制办也无公开表态有控烟立法的打
算。因此,地方通过人大立法对室内公共场所禁烟,是可以尝试的一条路径。
但应注意地方立法和《实施细则》的一致性,目前有的地方条例中,没有将餐
馆包含在完全禁烟的范围内,导致执行混乱。
观点引申
1、肿瘤医院院长赵平介绍,肺癌已是目前北京市居民的“第一杀手”,发病率和
死亡率均居“众癌之首”。造成这一现状的“祸首”,第一是吸烟或吸二手烟,
第二就是环境污染。
2、目前全国性控烟立法工作已提速,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立法调研。北京市计划将
于 2014年实现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3、应考虑烟民的实际情况,在写字楼、机场、候车大厅等需长时间停留的地方根
据实际情况设立合理数量的吸烟区,合理限定禁烟区和吸烟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