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74 逯超亮 应整治“明星药品代言”乱局

发表日期:2012/07/01 已经有68位读者读过此文

专家观点
明星代言药品是一个规则不明晰、责任不明确的领域,应进一步完善法规体
系和社会监督机制,为明星代言医药广告上一道“紧箍咒”。

观点描述
“毒胶囊”事件曝光以后,明星代言药品的现象引发热议,以“良心药”修
正药业为例,孙红雷、林永健等 9位明星分别代言了其多款产品,事发后尚无一
人现身道歉。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内,只要明星代言的药品本身具备国家质检
机构核发的合格证书,一旦出现问题,明星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然而笔者
认为,此种法律逻辑和规范尺度并不合理。
可参考发达国家的做法。加拿大法律对于明星代言药品做出了严苛规定,除
非代言者本身有确切的材料自证,自己在规律地使用代言产品,并且从药品或保
健品的主要功能上获益,否则就可能在私人诉讼中,面临涉嫌欺诈的指控。而在
我国,明星的代言行为则是彻底的商业行为、市场行为,常常表现为明星本身随
意代言,只问价格,不问质量;法律上对明星代言也缺乏详细规定,即使是三鹿
奶粉事件后涉及到追责代言明星,也需要以消费者私人诉讼作为前提,而我国消
费者运动的现状显然不容乐观。
明星作为商业链条上的一环,其本身是逐利的,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
纯粹要求其自我道德约束未免有些强人所难。因此,相关部门应有所作为,进一
步完善法规体系和社会监督机制,整治“明星药品代言”乱局。
首先,建立代言药品准入机制。可以效仿加拿大,明星不能随意代言药品,
而应自证其对药品的实际使用情况和效果,如无法自证,则不得代言,如撒谎则
会面临涉嫌欺诈的指控,遭到法律的严惩。

其次,加强司法力量对私人诉讼的帮助。面对药企和明星,私人诉讼的力量
是微弱的,如果没有司法力量的介入和帮助,调查取证、鉴定、诉讼等各个环节
都会困难重重,维权成本过重。
第三,适当缩小非处方药范畴。不应让通常并不懂得病理、毒理和药理学的
普通患者自主选择常用药,而交由医生、药房等专业机构来做决定,如此一来,
药企请明星代言就变得毫无意义。
第四,建立事故问责连坐机制。发现问题药品后,不仅要追究药企的责任,
同时也要追究代言明星的责任。应加快完善相关法条,规定确切的罪名和惩罚制
度,做到追责有法可依。
第五,引导强化社会监督意识。应充分发挥舆论的作用,支持意见领袖发挥
影响力,让社会上出现更多挑战西门子的罗永浩,更多苦劝明星放弃代言的王小

山,如此则明星代言亦会三思。

 


观点引申
在加拿大,处方药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这类药在药房并不开架出售,而只
能凭医生开出的处方到柜台购买。吃什么药的决定权在医生,卖什么药的决定权
在药方,而允许什么药上市的决定权在联邦卫生部下属健康产品与食品部所属“治
疗产品委员会”(TP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