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83 张宇 征”“补”结合——房产税设计的一种新思路

发表日期:2012/08/03 已经有43位读者读过此文

本期专家:张宇
男,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领域为国际企业与国际投资,曾与国内重要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观点主题
“征”“补”结合——房产税设计的一种新思路


专家观点
房产税的开征需要辅之以必要的住房补贴,以克服房产税设计中的矛盾并达到调节住房供求关系的效果


观点描述
在当前的制度环境和经济结构难于改变的情况下,开征房产税确是在长期控制房地产的投资性需求,遏制房价过度上涨的有效选择,但房产税不能简单地一征了之,而应当辅之以必要的住房补贴来解决诸多问题。为此可以考虑在以房屋评估价值为基础征收房产税的同时,将房产税按当地常住或户籍人口进行人均返还,形成住房的货币化补贴。


观点引申
住房价格的持续性上涨是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的突出矛盾之一。为了缓解房地产价格上涨的压力,我国从去年开始实施了以“限购”和“限贷”为核心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然而由于房产价格的上涨压力主要来自于流动性泛滥、贫富差距过大以及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等深层次因素,这种调控效果迄今看来并不理想。同时,这种非市场化的调控手段也因与市场机制的背离而引发了很多新的矛盾。
限制房地产市场中的投资或投机性需求以遏制房价过度上涨已经成为社会认同的共识。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一些专家和学者提出在我国开征房产税的方案,然而在具体的税制设计方面却出现了诸多的争议,如税收是否会增加普通民众的税负,起征点的确定,如何协调不同类型家庭(如多代人同住)以及如何避免以非常规手段(如分户、合户或假离婚)避税等,并由此导致了房产税迟迟难于出台。
在笔者看来,在当前的制度环境和经济结构难于改变的情况下,开征房产税确是在长期控制房地产的投资性需求,遏制房价过度上涨的有效选择,但房产税不能简单地一征了之,而应当辅之以必要的住房补贴来解决上述问题。具体而言,税收与补贴结合的房产税可遵循如下思路来设计:
1. 房产税的征收以单纯的房产为目标,不设起征点,即对每处房产(不计房主名下或其家庭是否拥有多套房产)来计征。
2. 房产税的确定以房屋评估价值,即市场价值为依据
3. 对当年征收的房产税按城市常住人口或户籍人口平均,对居民进行货币化返还,形成居民的住房补贴。
相对于单纯开征房产税,按照上述思路计征房产税并发放住房补贴在增加非自住房屋的税负,挤压房地产市场中的投资性或投机性需求的同时还具有如下优势:

1. 不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在当前房价居高不下的形势下,政府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而大量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对政府财政造成了一定的压力。而按照上述方案设计,政府可以用计征的房产税发放住房补贴,因此不动用政府现有的财政资源。
2. 不会增加居民的税收负担。居民在缴纳房产税的同时可以获得一定的住房补贴,因此对于普通居民而言,税收负担不会有明显的增加。
3. 调节居民的住房持有与住房需求,在保证居民基本居住权益的情况下实现市场化的调节。在按照上述思路计征房产税并发放住房补贴后,居民会因房产位置以及居住面积等的不同而面临不同的净税负:如选择在城市核心区域居住者,或住房面积较大者会因房屋评估价值更高而承担正的净税负;而选择在郊区居住或住房面积较紧张者则会因房屋评估价值更低而享受净的补贴。在这种情况下,居民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富状况和实际需要以市场化的方式调整自己的住房需求。
4. 避免了传统房产税中的起征点或避税等问题。由于该方案不设房产税的起征点,而对所有房产统一征收,由此避免了传统房产税设计中起征点设计的困境以及由此引起的避税问题。
5. 由于房产税按评估价值征收,而住房补贴以当年房产税为基础发放,因此在房屋价格上涨时,住房补贴也会因房屋评估价值和房产税的增加而增加,从而使得居民的住房补贴与住房价格之间形成一定的对冲,有利于缓解房产价格上升而引起的生活压力的增加。


在目前条件下,按该思路进行房产税的设计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首先,现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确定交易契税的房产价值评估系统可以用于确定房屋的评估价值并作为房屋计税的依据。
其次,房产补贴的发放可以纳入现有的居民住房公积金缴存体系或者社会保障体系,在技术设计上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