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79 被忽略的讨论: 促进投资的另一方

发表日期:2012/10/18 已经有52位读者读过此文

哥伦比亚国际投资展望

哥伦比亚大学维尔国际可持续投资中心

FDI热点问题的观点

系列 79   2012924

总编辑: Karl P. Sauvant (Karl.Sauvant@law.columbia.edu)

执行编辑: Jennifer Reimer (jreimer01@gmail.com)

 

 

被忽略的讨论: 促进投资的另一方

Lise Johnson*

 

UNCTAD(联合国贸发会议)十年前就强调HCMs(母国措施)同外国投资者的东道国承诺一样,是促进外国投资的有力手段,近期其又在 “可持续发展投资政策框架”中重申这一观点。[1]然而,大量投资协定虽然声称以促进外国投资为目标,但却忽视了HCMs在其中扮演的潜在角色,将视角过分限定在东道国对待外商的责任这一方面。甚至近期的一些协议和投资条约范本也不尽如人意,它们本应作为“下一代”措施的代表,将条约的影响力和有效性积累吸纳进来,但是仍然相对缺乏在促进或者说提高对外投资“质与量”方面的任何母国政府责任,而这些“质量兼备”的投资,恰恰是许多国家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2]

一些国家(发达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利用HCMs来促进或提高对外投资,采取的措施包括:向本土企业提供信息援助、技术帮扶、保险服务和(或者)金融财政支持,以鼓励并协助其进行海外经营;同时加强投资促进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并且帮助潜在东道国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以吸引投资。目前母国所采用的最主要手段是单方面制定并实施HCMs以支持本土企业进行FDI,亦或作为国际发展援助方案的一部分。尽管一些投资条约确实包含HCMs方面的条款,不过这些条款一般仅限于FDI促进与合作方面的激励声明而非具体明确的义务,没有确保其有效实施的机制。因此,很大程度上,HCMs在投资条约中的引述存在着不强硬、不稳定、不可预见的问题,故尚不能成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有利手段。

然而,投资条约中不会存在与以下宗旨相矛盾的条款,即HCMs设定更多可以量化、可以实施的责任,利用它们增加投资的种类与数量,促进可持续发展。各国可将其投资条约承诺纳入HCMs,以此来允许、鼓励并且(亦或)促进对外投资,同时能够在制定这些条款时考虑到不同国家的特殊和差别义务;各自的需求、重点和产业政策;发展中面临的具体挑战,以及投资条约缔约国在宏观和微观层面上潜在的成本和收益。而且,他们可以制定出灵活的或者是随着时间推移适应发展水平变化的规定。

应当承认,HCMs自身也存在着争议。例如,有人认为HCMs会引发竞争是否中立的问题,最近这个话题也引起了经合组织国家的高度关注。在国内,HCMs鼓励本国企业设立海外分支机构,这可能会加剧选民反对投资条约,因为民众担心因此而失业。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反对HCMs的声音,并且没有通过研究或政策反应而得到平息,但是母国仍有许多选择可以避免这样的反对,例如制定和实施的HCMs着重提高东道国吸引外资并从中获益的能力。其中包括加强东道国基础设施投资,促进外商投资;帮助东道国提高吸引外资的水平,使其从投资中获得至关重要的长期利益。

母国协助促进投资的努力,对母国和东道国而言,是真正的双赢措施[3],它使得投资条约不再仅是夹在外商与东道国之间富有争议的监督者角色,而成为真正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和经贸合作,从而走向可持续发展的工具:HCMs能够帮助母国投资者克服无数前进中的障碍,带领他们走向成功;同时制定针对性措施以便帮助扩大和引导投资,流向尖端技术领域和兼容性的商业模式,这些商业模式致力于解决一些如贫穷、气候变化等世界上最具压力的挑战,同时这也提高了母国公司的竞争力;并且,更一般的,HCMs能够作为一种催化剂,使得国际资本流动的类型和数量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在一些极力吸引这类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如果新条款包含这些承诺,它将成为一种受欢迎的、可行的、挣脱传统束缚的措施,同时也该被政策制定者和条约磋商者提上工作议程。

(南开大学国经所何楠翻译)

 

转载请注明:“Lise Johnson,‘被忽略的讨论:促进投资的另一方’,哥伦比亚国际直接投资展望,NO.792012924日。”转载须经维尔哥伦比亚可持续国际投资中心授权.”转载副本须发送到维尔哥伦比亚中心的 vcc@law.columbia.edu.

如需详细信息请联系:维尔哥伦比亚可持续国际投资中心,Jennifer Reimer, jreimer01@gmail.com 或者 jreimer@lyhplaw.com.

Lise女士领导的维尔哥伦比亚可持续国际投资中心(VVC),是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和地球研究所联合建立的研究中心。它力图成为关于全球经济环境下对外直接投资事务的领导者。VVC致力于分析和教授基于公共政策和国际投资法视角下FDI的影响。



* Lise Johnson (ljj2107@columbia.edu)系哥伦比亚大学维尔可持续投资研究中心(VCC)法律与政策研究员,国际可持续投资方向的带头人. 作者在此感谢 Kathryn Gordon, John Kline, Peter Muchlinski,Federico Ortino等同行的意见与帮助, 以及Lisa Sachs Howard Mann对本文的有益建议.本文作者的观点不代表哥伦比亚大学或其合作伙伴和其支持者的观点. 哥伦比亚国际直接投资展望(ISSN 2158-3579)是同行评议刊物。.

[1] UNCTAD,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2 (Geneva: United Nations, 2012), pp. 110, 155; UNCTA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2005), ch. 22; UNCTAD, Home Country Measures (Geneva: United Nations, 2001).

[2] 见如2012 US Model BIT,

http://www.ustr.gov/sites/default/files/BIT%20text%20for%20ACIEP%20Meeting.pdf. But see also, e.g., UNCTAD (2005), 出处同上. 22.

[3]因为它将投资条约的角色定位在促进投资、带动可持续发展上,所以这项措施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条款时成为首要愿望。HCMs可以为那些成为缔约国的发展中国家扩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