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94 蒋殿春 “三一重工起诉奥巴马”案件的意义和启示

发表日期:2012/10/21 已经有52位读者读过此文

本期专家:蒋殿春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教授,所长;南开大学跨国司研究中心副主任

主题:三一重工起诉奥巴马案件的意义和启示

专家观点:

三一重工诉讼案立案本身意义重大,但没有必要将此案中的美方举动简单地推定为专门针对中国企业的投资保护行为;对于潜在的中国海外投资企业,从此案中进一步学会认识和应对法律风险更为重要

观点引申:

日前,三一重工因其旗下的关联公司Ralls在美风电项目被奥巴马总统和美国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CFIUS)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叫停,已向美国联邦地方法院递交诉状,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随后,中国商务部也声明支持三一的诉讼案。

我认为三一诉讼案本身比其结果更有意义。作为中国最大的民营工程机械制造商,在其认定在美受到不公正待遇后,根据美国法律提出诉讼,反映了我国部分企业已经具备主动以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和自觉性,这是非常可贵的。此案是1990年以来CFIUS第一次受到外国企业的起诉,虽然最终结果如何尚难预料,但该诉讼符合美国法律,立案本身就有重要的意义。但既然已经准备走法律程序,三一重工也表明“信任美国司法体系”,再公开说被告是“地痞无赖”就无意义,也不合适。

媒体没有必要对此案过分解读,预先设定中国企业就一定受到美国审查机构的重点“照顾”,认为其幕后必定受美国政治阴谋左右。三一集团的涉案风电项目地处俄勒冈州美国海军武器训练基地禁区(凤凰网上有详细的位置图),风电产业又属于美国“关键性基础设施”范畴,历来被CFIUS列为重点审查的领域(美国投资顾问Richard G. Reinis 撰写的短文“CFIUS and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S wind energy industry: a question of national security”对此有详细介绍),因此受到制止并非毫无道理。根据国内相关学者的一份研究报告,从CFIUS一贯的立案分析,中国企业并购美国企业或资产受CFIUS审查并否决的比例并不比其他国家高,至少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中国企业受到更严苛的审查待遇。当然,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和中国企业近年来在国际并购市场上的日益活跃,美方今后对来自中国企业的并购案重点关注也毫不奇怪,这对未来意欲投资美国的国内企业提出了更强的挑战。

对国内潜在投资企业的建议:做投资决策前,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充分评估法律风险、并做好相应预案极端重要。据称三一重工此次风电项目流产造成至少2000万美元损失,奥巴马和CFIUS的裁决自然是直接原因,但三一重工本身也有在收购该项目之初未能充分评估此类风险的责任。在美国,外资并购案并不是都需要向CFIUS申报,企业需根据具体并购内容评估其是否涉及美国国家安全和关键性基础设施来自主决定是否申报。在涉及敏感行业、敏感投资者身份和敏感地区的并购要非常谨慎,不仅必须考虑CFIUS程序,而且还需做好被否预案。因此投资决策前,聘请精通美国法律顾问和中介对投资项目做全面细致的分析非常重要,以避免三一重工类似的损失。据前面提到的Reinis文章建议,即便在情况不明朗的情况下,也几乎都倾向于向 CFIUS 申报,因为此举表明了企业有与 CFIUS 配合的良好意愿,争取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