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出资的良好监管
Catherine Kessedjian
OECD研究表明投资争端仲裁成本平均8百万美元;有多个索赔请求的案件,当事人需花费约4千万美元诉讼费用才能获得司法判决。在这样的环境下,大家谈论第三方出资就不足为奇了。
第三方出资,严格意义上不同于诉讼基金(胜诉费或保险):出资人一般是非当事人;他们以投资于争端获利,也有一些人是出于公共利益考量;他们本身不一定是律师,但他们会雇佣律师审核案件并评估胜诉的可能性;他们在争端开始时介入,如果进入仲裁程序,他们会直接参与提名仲裁庭。但是在法律意义上他们仍然是仲裁的第三方。
许多人呼吁出台针对这一活动的监管规则。我本人不赞同监管先行。相反,仲裁机构应该为仲裁庭制定指导方针。
有很多原因导致没有必要出台监管规则。有许多不同类型的出资人,很难在一部规则中规范所有类型的出资人。如果制定监管规则,它一定不是国家层面的监管规则,必须是国际层面的监管规则,因为很多出资人介入了国际仲裁。但是,通过国际合作成功达成国际监管规则的可能性几乎为零。退一步讲,即使这一监管规则制定出来,很快也会跟不上迅速发展的实务而过时。仲裁机构的监督管理将是处理第三方出资最好工具。
仲裁庭处理第三方出资的部分最佳方法如下:
l 第三方出资必须在仲裁程序中披露,以确定其被合理使用。融资合同是否需要披露则交由仲裁庭决定。
l 根据出资人介入的程度,仲裁庭可能将某些出资人界定为当事人
l 出资人有义务遵守与仲裁案各方当事人同等的保密规则
l 受资助的当事人必须有自己独立的律师
l 出资人不得直接或间接致使受资助人律师违反其专业职责,也不得代替律师做出决定
l 出资人不得在仲裁程序期间撤回资金支持,除非出现合同约定的情形或受资助当事人违背了出资合同约定
l 仲裁庭就诉讼保证金请求做决定时应考虑第三方融资的影响
l 在决定费用分配时,如果在庭审中能获得相关信息,仲裁庭应考虑出资人引起的费用和成本,但是“投资收益”应在判决考虑范围之外,且不得增加胜诉方的获赔金额。
国际商会法国分会指南(ICC France Guide)援引了上述有望率先推出的指导原则。但是它仅仅关注融资协议。这是国际商会法国分会错过的机会还是其未来的挑战?
(南开大学国经所卢迪翻译)
CatherineKessedjian (Catherine.Kessedjian@u-paris2.fr)是巴黎第二大学教授, 也是一名仲裁员与调解员. 作者感谢 Eric de Brabandere, AnnaJoubin-Bret and Selvyn Seidel富有启发性的同行评议 .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哥伦比亚大学及其合伙人与支持者的观点。哥伦比亚 FDI Perspectives(ISSN 2158-3579)是同行评议系列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