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条法司路焘处长莅临国经所学术交流
2014年12月2日,商务部条法司路焘处长莅临南开大学国经所、跨国公司研究中心,并就中欧、中美、中澳、中韩等双边投资协定的成果和进展作了详细的讲解和分析。报告会在国经所12楼会议室举行,历时两个半小时,由冼国明教授主持,李荣林教授、葛顺奇教授点评。张诚教授、郑昭阳、施炳展、罗伟等老师以及国经所博士生、硕士生70余人参与并讨论。
路处长本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1)我国对外签署投资协定的国际国内背景;(2)中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背景和进展;(3)投资协定谈判的内容和主要议题;(4)对投资协定谈判的思考。
(1) 我国对外签署投资协定的国际国内背景
路处长首先就我国对外签署投资协定的国际国内背景做了简要分析。在国际方面,现有的投资协定主要以双边投资协定为主。但是,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投资活动的快速增长,国际投资协定已呈现出多边化的发展趋势,而区域贸易安排的快速发展正是这一趋势的体现。此外,全球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一些经济体的高速增长已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全球经济格局,这也促使了一些投资新议题的形成,比如准入前国民待遇、环保、腐败、劳工等。
国内方面,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已从引资大国转变为引资、投资双向大国。路处长介绍,截至2013年底,中国累计吸收外资金额1.396万亿,连续22年吸收外资位居发展中国家第一位、世界第二位;同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也从2002年的27亿美元增加至2013年的901.7亿美元(不包括金融行业)。在投资协定方面,中国已与13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另有9个自贸协定(包含投资章节或投资协定)。除此之外,中国正在与美国、欧盟进行投资协定谈判,与澳大利亚、韩国等进行自由贸易协定中投资章节的谈判。
(2)中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背景和进展
路处长介绍,尽管投资协定的总体作用是保护投资权益、实现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开放,但欧、美贸易投资协定的类型以及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美国所倡导的贸易协定主要包含市场准入、投资保护、公平竞争等内容,而欧盟投资协定更多地是以投资保护为主要目的和内容,因此中国与欧、美进行投资谈判时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2008年启动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到目前为止已经进行了16轮,实质性谈判都围绕文本条款进行,尚未涉及负面清单部分。虽然谈判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任务依然艰巨,主要原因在于中美两国国情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对美国而言,中方需要美方进一步澄清美国的安全审查制度,即明确哪些领域是美国国家安全涵盖的范围;对中方而言,则涉及到整个投资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即从目前实行的正面清单转变为负面清单的方式。
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启动相对较晚,但在2009年底《里斯本条约》生效之前,中国已与欧盟28个成员国中的27个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爱尔兰除外)。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对外缔结投资协定。2013年11月,中、欧双方宣布启动中欧投资谈判协定,并于今年进行了三轮谈判。目前,谈判尚未进入实质性阶段,只是围投资协定的框架进行沟通讨论。
(3)投资协定谈判的内容和主要议题
投资协定主要围绕投资准入、公平竞争、权益保护三大核心议题,涉及14项规则包括准入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征收义务、转移义务、负面清单、例外条款等等。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将国民待遇延伸至投资准入阶段,即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最惠国待遇也是目前国际经贸条约中最基本、最普遍的条款,指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在以上规则中,路处长着重介绍了前段时间较为热门的负面清单问题。负面清单实质上是一种管理模式,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与负面清单相对的正面清单用来确定覆盖的领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负面清单这一管理模式被当下许多国家所采用,用以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例如,2014年7月最新公布的上海自贸区最新版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共计139条,比2013版减少了51条。在139条中,限制性措施110条,禁止性措施29条。
(4)对投资协定谈判的思考
路处长指出,由于经验、专业投资协定谈判人员的缺乏以及中国对外制度的不完善,我国在今后的中欧、中美、中澳、中韩等投资谈判中还会遇到很多挑战。就目前来看,首先中国需要争取全球投资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其次,中国在投资协定谈判中还应该体现出双向投资大国的思维,一方面积极吸收外资,另一方面积极争取对外投资利益。第三,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有责任在一些新议题的形成中作出自己的贡献。例如,环保、劳工等近些年的敏感问题。第四,中国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刚刚起步,仍然有很大的改进和发展空间。最后,中国需要注意完善对外制度及自身的法律体系,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国际形象以及防范被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