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投资便利化:一项国际援助计划

发表日期:2015/07/22 已经有46位读者读过此文

可持续投资便利化:一项国际援助计划

Karl P. Sauvant*

 

为实现向无碳型世界经济的转变并完成2030年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每年需要花费上万亿美元的资金。因此,充分调动包括FDI在内的大规模私人投资势在必行。然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却恰恰缺乏在竞争激烈的全球FDI市场中争取所需资金的能力。这些国家急需外界的援助以获得更多的FDI,尤其是可持续FDI

由此可见,为可持续投资便利化设计一项国际援助计划已成为当下之所需。这一计划应注重寻求切实可行的方法使可持续FDI流向发展中国家。东道国已对可持续FDI作出了定义并反映在其激励制度中——即可对东道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发展做出最大化贡献,并在公正的治理机制下发生的商业可行性投资。

当然,具体描述国际投资的可持续特征也是具有挑战性的。国际组织或非政府机构(NGO)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工作组来制定有关FDI可持续特征的指示性列表,这一制定过程需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该列表对想吸引可持续FDI(如吸引二氧化碳中和产业的跨国公司在本国建立子公司)的各国政府具有指导意义。在投资者-东道国的争端解决过程中,也必须对“可持续FDI”进行定义——由于仲裁法庭在裁定索赔时,需要考虑一项投资的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因此评估的标准必不可少。可持续FDI的定义同样适用于涉及到“可持续发展”或“可持续投资”的国际投资协定,且此类协定的数量正在逐渐增多。1上述的专门工作组也可从事以促进可持续投资为目标的政策机制制定工作。

FDI援助计划可作为贸易援助计划(由WTO主导)和WTO贸易便利化协议之外的一项补充机制。在全球价值链背景下,已有的两项机制均致力于贸易领域的发展,而FDI援助计划则着重于世界经济的另一重要领域——投资。与WTO的其他机制类似,FDI援助计划将完全具有技术性,其重点在于采取实际行动使可持续FDI流向发展中国家。例如:

· 东道国可以通过对流入FDI的直接监管获取综合信息。

· 母国可以通过其对外投资的支持体系获取综合信息,例如信息服务和金融财政激励措施。

· 跨过公司可以从自身的社会责任项目和与FDI相关的契约文书中获取综合信息。

投资促进机构(IPAs)应作为FDI援助计划的关注重点,当FDI援助计划被要求以贸易便利化协议为基础进行设计时,IPAs便可出面与国家贸易便利化委员会进行协调。在一国的长期发展战略中,IPAs可以从事多种活动来吸引可持续FDI,其中包括:

· 改善投资管理框架。

· 为许可证、执照等建立有时限且较为简化的获取程序。

· 发现并消除影响可持续FDI流动的意外障碍。

· 参与政策宣传(包括宣传投资和贸易监管框架的一致性)。

· 提供投资后续服务。

· 促进公私合作伙伴关系。

· 发现可使本国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良好机遇并以这些机遇为发展目标。

· 建立风险最小化机制以吸引基础设施投资。

· 努力避免投资者和东道国发生纠纷,一旦纠纷发生,应积极予以化解并阻止其上升到国际层面。

· 促进外国投资者和国内企业之间的前后向联系

· 另一重要职责是,寻求方式方法以增强FDI对东道国可持续性发展的影响力。 

与WTO贸易政策工具相类似,援助国最终可以选择对发展中国家IPA机构的能力建设给予帮助,从而推进FDI援助计划的实施。

建立FDI援助计划的方式之一是将贸易援助计划延伸至投资领域。当前,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所覆盖的服务业范围已占到全球FDI存量的近2/3,因此援助计划的初始重点可置于服务业投资。此外,也可通过设立一个单独的投资援助计划对已有贸易援助计划进行补充。

方式之二是将贸易便利化协议延伸至可持续投资领域。贸易便利化委员会附属机构可以搭建一个咨询协商平台,以对如何设置贸易便利化协议下的可持续投资模块进行讨论。

方式之三是针对所有政府提出一个可持续投资便利化协议。WTO可将这一协议当作后多哈议程的一部分,其实施也应以具有FDI经验的国际组织为试点,如UNCTAD,OECD或世界银行。此外,G20也可委托主要的FDI流出国发起一个多边倡议。(FDI流出量排名前十的经济体,总体已占到2014年全球FDI总流出量的4/5,其中包括4个新兴经济体)

以上的几种方式可由前文提到的任一国际组织或可信的非政府组织予以施行,但在施行之前均需进行认真的研究和磋商。

若要满足未来的投资需求,为可持续FDI创造便利条件便极具重要性和紧迫性,这也是建立可持续投资援助计划的关键性前提。政府必须召集政治意愿以使可持续投资便利化的国际支援计划落实到位。


* Karl P. Sauvant (karlsauvant@gmail.com) is Resident Senior Fellow at the 

Columbia Center on Sustainable Investment, a joint center of Columbia Law 

School and the Earth Institute at Columbia University. The author is 

grateful toRudolf Adlung, Abdel-Hamid Mamdouh and Gerry Mattios

 for their helpful peer reviews. This Perspective draws onKarl P. Sauvant 

and Khalil Hamdani, “An international support programme for sustainable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a Think Piece, forthcoming, prepared for the E15 

Task Force on Investment Policy (at www.e15initiative.org/. The views

 expressed by the author of this Perspective do not necessarily reflect the 

opinions of Columbia University or its partners and supporters.

 Columbia FDI Perspectives (ISSN 2158-3579) is a peer-reviewed series.



1 See, the 2015 Norway model 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 

at https://www.regjeringen.no/contentassets/e47326b61f424d4c9c3d470896492623/draft-model-agreement-english.pdf




 

(南开大学国经所康青青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