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欧盟内部双边投资协定的解读
——基于欧盟法律的近期发展
Blerina Xheraj
围绕着欧盟(EU)内部双边投资协定(BITs)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关键点:(1)欧盟内部双边投资协定与欧盟内部资本市场的逻辑不符;(2)它们的应用实施会导致欧盟投资者的歧视问题;(3)(欧盟内部双边投资协定涉及的)投资法庭的管辖权会对欧盟法院的专属权限形成威胁;(4)欧盟内部投资双边协定的适用违反了欧盟法律的有限性原则和欧盟法律秩序的自主性;(5)欧盟成员对欧盟内部双边投资协定的支付可能构成非法的国家援助,而这是欧盟法律所禁止的。
然而,其他欧盟法律领域的近期发展可能需要我们对欧盟内部双边投资协定有一个新的解读。第一个发展是两个或多个成员国之间出现了达成运作与欧盟法律框架之外的经济协定的趋势。例如,为了应对欧盟主权债务危机的影响,各国成员建立了欧洲金融稳定基金,欧洲稳定机制和财政契约。每一个都代表了成员国制定的财政稳定协议。此外,各成员国通过了关于统一专利法庭的协议,由此建立了一个拥有欧洲专利纠纷诉讼专属管辖权的法庭。该法庭的法官在暂行办法中充当大会报告员的角色,他可以根据第52条诉诸调节和仲裁机制,而根据第35条的要求,得到所建立的调解和仲裁中心的支持。
成员国之间达成的这些类型的协议类似于欧盟内部的双边投资协定,因为它们都在欧盟法律框架之外运作,都包括仲裁争端解决机制,并对欧盟法律秩序的自主性构成了威胁。尽管存在这些相似性,欧盟各机构都在针对他们基于欧盟法律的合法性采取各类措施。例如,虽然欧盟委员会认为欧盟内部双边违反了欧盟法律自主性的原则,然而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下建立的专利体系则被认为是与欧盟法律相兼容的。这是从委员会与2014年7月1日对欧盟法庭的口头答辩中推断出来的,在该案件中西班牙对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诉讼,质疑了实现欧盟统一专利体系的监管的有效性。
且不论这场争议中双方意见的是非曲直,有证据表明,因为上述的相似性,欧盟内部双边和统一专利法庭都应该被致以相同的对待,考虑到有关意思自治原则的潜在问题以及欧盟内部关系的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此外,欧盟机构有责任对同一法律问题采取一致立场,因为这促进了欧盟法律在应用中的适用性。
从更广泛的政策角度看,西班牙对于单一专利体系的质疑结果会影响到欧盟法律中其他领域的法律争论。在任何以前的决定或法律意见中,欧盟法庭还没有正式承认欧盟内部双边投资协定的合法性,但是对于欧洲专利制度的裁决间接地为欧盟内部双边问题提供了一个答案。
此外,通过支持安理会及议会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欧盟委员会正在间接地从先前反对欧盟内部双边的态度中抽离。欧盟委员会对于欧盟内部仲裁合法性的立场转变可能会消弱对它的争执,正如在几个正在进行中的欧盟内部双边投资争端在仲裁法庭前所提出的那样。
最后,所有成员国之间达成的协议都可以被解释为加强合作的手段,以及欧盟法律选定区域内发展“多速欧洲”的标志。可以认为,在面向欧盟的国外直接投资的专属管辖权——为了补救投资保护的缺乏——的转移之前,欧洲内部的双边投资协定就已经达成,这促进了投资保护实现差异化融合。换句话说,欧盟成员国和机构在不断容忍欧盟经济关系中一定程度的不对称情况。因此,现在已经到了欧盟的行动者认识到投资保护区域中的这种不对称的时候了。由此,欧盟的行动者在欧盟内部经济关系的选定区域内对仲裁的使用采用一个共同框架是可取的。
翻译:杨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