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的格局:亚洲国家作为全球投资规则制定者的前景
Stephan W. Schill*
历史上,国际投资法律多由作为资本输出国的欧洲和美国制定。欧美国家希望降低投资保护标准、制定经典的双边投资协定(BITs),并且推动国际投资法律的调整。过去几十年里,尽管存在来自“南方国家”的对立提议,国际投资法律的制定实质上属于“跨大西洋”事务,北方国家在规则制定中占支配地位。
然而,过去几年中,国际投资法律的制定格局出现了明显的地理变动趋势。虽然西方发达国家正在对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展开谈判,但毫无疑问的是,亚洲国家,尤其是远东经济强国,正在成为国际投资法律规则制定的中心。TPP的签订、RECP谈判、亚洲国家(包括东盟(ASEAN))在签署国际投资协定(IIA)中的积极行动,以及在国际投资仲裁方面的参与度不断提升(作为申诉方与被申诉方),这显示出国际投资法律制定向太平洋彼岸的根本性转变。
只有在亚洲国家既是国际资本接受者、又是日益重要的资本输出者的时候,这种变化才会顺理成章地实现。事实上,“发展中的亚洲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投资来源地区[i]。”地理格局的改变不仅影响投资法律制定的地区,还包括它的内容和制定者。亚洲国家正处于将其经济力量转变为全球规则制定能力的重要时机,这甚至可能意味着“亚洲世纪”的到来,即亚洲国家对全球投资管理产生深远影响。
可以发现,在参与国际投资政策的制定方面,亚洲国家正日益彰显其关键优势。同时,正如一项对亚洲参与国际投资法律的合作研究表示,在成为规则制定者方面,很多亚洲国家仍然面临诸多障碍[ii]。一些国家因为太小而没有国际政策影响力;而对于如何定义国际投资法,较大国家则内部存在意见分歧。
例如,中国尽管已成为重要的资本输出国,但没有充分推动其在主导BIT模式方面的影响力。相反,中国的IIA实践显示其缺乏协定连贯性,限制了中国作为全球标准制定者的能力。印度刚刚制定完成新的BIT模式,但其过于内向化,并不关心制定被广泛接受的全球标准。日本也过于被动,不能承担全球领导者的角色。
令人感兴趣的是,亚洲的中等国家对全球层面的国际投资法律更具影响力。韩国就是一个例子。它既是资本输入国,也是输出国,当2006年缔结韩美自由贸易协定时,国内对IIA的收益和挑战存在争议。国家新的IIA实践反映了平衡,可能因此具有全球吸引力。地区性行动计划证明是有前景的,尤其是ASEAN,其在成员国间签约标志性的ASEAN全面投资协议,并且本身是若干IIAs的缔约方。它的ASEAN+协议暗示着,融合贸易和投资,以及平衡投资保护和政策空间是普遍的趋势。ASEAN的实践可能因此成为全球投资治理的指导原则。
总之,正如亚洲国家意识到需要更建设性地参与国际投资法律,他们在该领域的角色也变得更重要。以TPP,RCEP和ASEAN+协议为例,区域性方法较单个亚洲国家地位,预示着具有更大的全球影响力。如果重量级的中国和印度意识到领导国际投资治理的前景,这种情况可能改变。换句话说,该领域的跨大西洋主导正在走向尽头。这暗示着未来的国际投资法律可能更加平衡,尤其是更具有代表性。
同时,亚洲的崛起可能推动欧盟和美国双方缔结TTIP,以便在国际投资法律中保留部分标准制定的权力。就此而言,亚洲正在决定国际投资治理的命运。然而,如果存在更广的泛亚途径,或者创建更有效的区域平台,以供讨论投资法律和政策,亚洲在全球投资法律规则制定中将有更大的影响力。
(南开大学国经所黄佳翻译)
* Stephan W. Schill (schill@mpil.de) 是阿姆斯特丹大学国际经济法与治理的教授和欧洲研究理事会项目的首席研究员 “TransnationalPrivate-Public Arbitration as Global Regulatory Governance: Charting andCodifying the Lex Mercatoria Publica” (LexMercPub, Grant agreement no.:313355). 作者对 TomJohnson, August Reinisch and Wenhua Shan的同级审评表示感谢。Perspective 该作者观点不代表哥伦比亚大学,以及其支持者的观点。ColumbiaFDI Perspectives (ISSN 2158-3579) 是一个同级审评系列。
[i] UNCTAD,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5 (Geneva: UNCTAD, 2015),第5页
[ii] 详见 thecontributions on the positions of different Asian actors in Stephan W. Schill,ed., “Special issue: Dawn of an Asian century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law?”, The Journal of World Investment& Trade, vol. 16 (2015), 765‑1123页